01
答疑 |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提出回填土的判斷依據、來源?
內容: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土的判斷依據并說明回填土來源?
回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目的是查明地塊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況。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需要,如需對回填土來源等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可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有關要求,通過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開展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進行識別和描述。
02
答疑 | 土壤或地下水有企業特征污染物之外污染物超標,如何處理?
內容: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污染因子的選擇依據。如果通過自行監測發現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業特征污染物之外污染物超標情況如何處理?
回復:根據《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監測指標分為初次監測和后續監測兩種情形。初次監測,原則上所有土壤監測點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 36600表1基本項目,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T 14848表1常規指標(微生物、放射性除外)。企業內任何重點單元涉及上述范圍外的關注污染物,應根據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將其納入企業內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初次監測指標。后續監測,按照重點單元確定監測指標,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該重點單元對應的任一監測點/監測井在前期監測中曾超標的污染物,及該重點單元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這是因為考慮到初次監測時,企業對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并不清楚,監測土壤與地下水標準基本項目中與企業工藝無關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有助于企業掌握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防控土壤污染風險。
如通過自行監測發現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業特征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超標的,可以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
03
答疑 |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分類說明與依據是什么?
內容:《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中規定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相關分類說明與依據是什么?
回復:國土空間規劃分類建議參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指南整合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海域使用分類》等分類基礎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國土空間用地用海分類。上述指南對“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有具體說明。
04
答疑 | 學校自建3000噸/日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要辦環評嗎?
內容:某學院博羅龍華校區已填報了環評登記表,現因該校區不在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納污范圍內,故建設單位擬自建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規模為3000噸/日,排放方式為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排入小溪,再匯入沙河。請問該生污水處理工程的項目類別是否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21年版)》中的“95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新建、擴建日處理10萬噸以下500噸及以上城鄉污水處理的;新建、擴建其他工業廢水處理的(不含建設單位自建自用僅處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間接排入地表水體且不排放重金屬的)”,應編制環境影響環境報告表?
答復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單位自建自用僅處理生活污水的項目,應填寫登記表。具體請徑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05
答疑 | 廢塑料僅為破碎、磁選、壓塊、打包工序,要做環評嗎?
內容: 請問一下廢塑料、廢紡織布僅為破碎、磁選、壓塊、打包工序是否需要做環評呢?因為根據名錄破碎和磁選是豁免環評,但是本項目還有壓塊和打包工序,不過壓塊和打包工序比破碎和磁選工序的污染還更少,所以不知道此類項目是否需要做環評呢?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21年版)》,若項目不涉及水洗工藝,僅涉及分揀、破碎的,則不納入環評管理。
來源:環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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